朋友圈并非是電商平臺,很難適用消保法關于電商平臺的連帶責任形式。
據報道,朋友圈那些用“曬對話”、“曬記錄”等進行微商的活動很多存在“水分”。那些看來真切的賣家“曬出來”的交易記錄等信息,竟然是由軟件“制作”出來的。部分賣面膜的微商甚至有了“傳銷化”趨勢。
微信朋友圈與一般社交工具不同之處在于“私密性”,說到底,都是些“知根知底”的熟人,畢竟“兔子不吃窩邊草”,所以,大家更愿意去相信朋友圈的信息,營銷效果也就更好。如此一來,相對封閉的朋友圈逐漸變?yōu)榱松馊Α?/span>
朋友圈營銷法律規(guī)制的難點在于,朋友圈并非是電商平臺,很難適用消保法關于電商平臺的連帶責任形式。同時,朋友圈的表達屬于網民民事表達自由領域,相關表達信息內容也不屬于純粹商業(yè)廣告性質,因此,工商管理部門也很難對其按照廣告法等強制性規(guī)定進行約束。
從現有法律制度上講,在朋友圈遭受消費者權益損害,只能向經銷者和生產者主張權利,朋友圈的平臺服務提供者僅承擔“通知刪除”的責任,而非電商平臺責任形式。國家監(jiān)管部門,也不能依法對朋友圈的“廣告”營銷信息事先監(jiān)管。因此,從法律適用角度看,朋友圈營銷還是個空白。
對于監(jiān)管部門來說,對于純營銷號,要比照網絡廣告進行監(jiān)管,對于一些屢現問題的公號,應及時發(fā)布“黑名單”制度。對于立法者來說,需要重視如何規(guī)制自媒體的營銷情況,借鑒網絡實踐出現的問題,對現有法律空白及時進行修補。
對于網民來說,不要輕易相信“有圖有真相”的營銷。應保存好相關聊天記錄、交易記錄等,一旦發(fā)現涉嫌詐騙、傳銷的信息傳播,應立即向平臺服務者發(fā)出通知,并立即向工商部門和網絡監(jiān)管部門舉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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